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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商标与证明商标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07-11-06  
集体商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集体商标申请人的资格不是某个企业或个体经营者,其组织形式一般为“俱乐部型”。
 
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以、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同一申请人,已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注册了普通商标,又提交证明商标注册申请的,因为普通商标与证明商标的性质不同,前者表示出处,后者证明特定品质,为使消费者不致引起混淆,商标局将不予核准注册,除非申请人同时向商标局申请普通商标注销手续。
 
 
商标申请人所需材料:
 
1、《商标注册申请书》、《商标代理委托书》。
 
2、附送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及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使用管理规则全文并列出要点。
 
3、商标图样十份。
 
 
如有问题请来电咨询:0371-65715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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