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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与权利限制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07-11-06  
驰名商标的保护力度和保护范围显著超过普通注册商标,以至有人认为驰名商标是商标中的贵族。不少企业费尽心机申请驰名商标认定。在确立司法认定驰名商标制度之后,更有企业挖空心思“制造”侵权诉讼以求法庭能认定驰名商标。
 
 
但是需要提醒过于迷信驰名商标特殊保护效力的企业,驰名商标尽管具有跨类保护的效力,却并非万能法宝。就以司法认定驰名商标而言,奉行的是个案认定的原则。对法庭来说,认定驰名商标的目的并不是给予系争商标特殊荣誉,而是为了更好的在审理中保护商标权人的合法权利。
 
根据《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2条明确规定,即使商标纠纷案件中的系争商标曾经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当事人一旦提出异议法院依然需要重新审查。一个商标在此案中可能被认定驰名,在下一个案件中也可能被拒绝维持驰名的称号。  
 
除此之外,无论是通过行政还是司法途径被认定的驰名商标都只是在保护力度上具有一定跨类效力,并非如某些人理解的那样可以跨类使用“中国驰名商标”的称号。驰名商标的认定同样受到产品和服务分类的限制,驰名商标权利人在认定驰名的商品或服务以外不得自称为驰名商标,否则将因误导消费者而受到行政处罚。也就是说,即使驰名商标可以获得跨类保护,但并不可以跨类驰名。
 
目前相关的案例已经有多起。包括江苏隆力奇集团在洗发水上标注“中国驰名商标企业"被消费者告上法庭,因为中国绝无“驰名商标企业"一说。2001年浙江纳爱斯公司在牙膏产品上标注了“中国驰名商标”。但纳爱斯的“雕”牌只在洗涤用品上被认定驰名,结果遭到处罚。大名鼎鼎的格兰仕把微波炉商品上的“中国驰名商标”称号擅自扩张到空调器,商标局同样给予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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